当未过户的房屋遇上了征收…

作者: 李雯来源: 都镇湾法庭 时间:2024-12-11 16:31:36

2012年,刘氏父子将一栋土木结构房屋连同山林土地一并出售给李氏夫妇,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购房款。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双方仅办理土地流转手续,迟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4年,该房屋纳入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款高达数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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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未过户,李氏夫妇与刘氏父子对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李氏夫妇认为,他们已购买房屋并居住管理多年,应享有征拆房屋所有权,因此应获得房屋的拆迁款。

然而,刘氏父子以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李氏夫妇未履行房屋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为由,拒绝履行房屋转让协议,认为房屋仍归自己所有。

长阳法院都镇湾人民法庭受理这个案件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无奈双方互不相让,均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全部所有权,庭前调解以失败告终。为妥善化解纠纷,都镇湾人民法庭将庭审现场搬到了村委会,会同当地政府、村委会进行调解。

刘氏父子与李氏夫妇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案中,刘氏父子本应在收取购房款后及时将房屋过户至李氏夫妇名下,却因种种原因未过户,在此情况下,李氏夫妇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征收补偿款。

虽然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多年,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拆迁补偿款怎么分?

房屋未办理转让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原所有权人刘氏父子,应当由原所有权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款。

事实上,刘氏父子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李氏夫妇可以基于《房屋转让协议》向原所有权人主张权利,以征收补偿款作为涉案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虽然李氏夫妇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房屋已出售的客观事实,李氏夫妇可以就购买的房屋因拆迁所获得的征拆款主张权利。李氏夫妇同时也应认识到在履行房屋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并未完全信守约定,在履行上存在瑕疵。

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氏父子同意将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李氏夫妇也认可分配金额。

法官提醒,买卖房屋时应尽量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好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同时及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固定权属,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