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金融纠纷案件的工作机制 (修订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上级法院关于扎实推进专门领域纠纷专业化解的要求,我院在民事审判庭设立金融案件专业合议庭,对本院机关辖区范围内的金融借款纠纷、信用卡纠纷等金融纠纷案件实行集中审理。根据《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在金融审判中的职能作用,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二、具体任务
(一)审理金融案件要突出风险防控
金融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审判人员应当注重风险防控,避免金融领域的各种风险对社会和经济造成不良影响。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查处,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二)审理金融案件要保持公平公正
金融案件涉及到较高的利益关系,审判人员应当保持公正,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依法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建立健全金融案件协作机制
金融案件的审理需要各方沛函,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要加强法院之间、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形成合力,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金融案件专业审判团队
金融案件专业合议庭形成“4+2+1”模式,由4名金融审判专业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金融案件专业审判团队。通过优化人员组合,分工协作配合,发挥整体合力,不断提升办案质效。针对金融案件的特点,对案件过程中表露的突出问题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各要素清单撰写起诉状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针对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专业法官进行探讨研究。
(二)强化诉前调解
坚持诉前调解优先、诉讼处理断后,对于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金融纠纷案件,由覃发国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加大调解协议的履行力度,对于借款数额不大,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催促其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债务人一时难以清偿的,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或其派出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为群众提供“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服务。
(三)深入推进繁简分流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尽量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于复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债务人下落不明案件或其他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对于批量案件尽可能集中开庭、集中宣判,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四)破解送达难问题
针对金融案件送达难的问题,采取多种方式灵活送达。采用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下乡送达等多种送达方法,对于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提高送达效率。
(五)建立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
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积极邀请金融机构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征集意见建议,形成司法服务金融发展的多元格局。加强对金融纠纷大数据分析研判,加强与金融机构联动互通,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决策部署提供司法支持,形成金融审判、行政监管、自主预防相结合的金融风险防范模式。
(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
对于金融审判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和潜在风险,及时分析常态特点,探究原因规律,总结经验做法,统一裁判尺度,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议,有效促进金融机构市场行为规范,预防和减少金融风险。
附件:
金融审判专业团队名单
法官:陈淑芬,金融审判专业团队负责人,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
法官:万姝蓉,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法官:吴志勇,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田开文,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助理:胡侠。
法官助理:何瑨玥。
书记员:乔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