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运毒加毒驾,以身试法换重刑

来源: 长阳法院公众号 时间:2020-06-18 08:40:34

吸食、运输毒品已构成违法犯罪,吸毒、运毒加毒驾呢会发生什么呢?长阳法院审理的郭某龙运输毒品案,会告诉你答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驾驶车辆从湖北省潜江市出发,沿沪渝高速行驶至长阳县高家堰镇服务区时,在其车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次日凌晨2时许,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长阳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郭某某尿液现场检测,吗啡和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同时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郭某某携带3袋毒品疑似物,经封装称量,1号袋净重为0.07克,2号袋净重为0.43克,3号袋净重为16.46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和甲基苯丙胺成份。

长阳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志龙驾驶车辆携带较大数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此前多次因毒品犯罪入狱服刑,此次运输毒品,更在高速上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长阳法院依法严厉惩处郭某某,以案警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莫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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