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小额诉讼程序收费标准的实施意见

来源: 审管办 时间:2023-03-31 14:57:28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的《全国首批营商环境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第78项规定可以适当降低小额诉讼收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三章第1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第四章第22条规定本试点工作在湖北等11个省进行。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诉讼成本,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立案审查人员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预缴案件受理费。

第二条  降低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标准,一律按每件10元收费。

第三条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开庭审理前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承担;调解案件受理费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第四条   裁判文书应明确案件受理费承担义务人及金额,并限定自动履行缴纳期限,指明缴纳账户,及不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附件一)。

第五条  裁判文书生效后,如果案件受理费承担义务人未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额和指定缴纳期限履行缴纳义务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写《案件受理费移送执行表》直接移送立案庭立案执行(附件二)。

第六条  案件受理费执行不收取执行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1.原告胜诉案件: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由被告xxx承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账户:    ),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案件: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xxx承担xxx元,被告xxx承担xx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账户:   ),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原告败诉案件: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由原告xxx承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账户:    ),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4.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