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打假”,驳回!
打假是正义的行为!但有时候,“打假”是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近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打假”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请您接着往下看。
案件详情
2025年3月15日,覃某在超市购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腊肉,发现其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标注为2790KJ,经自行计算实际值为1171KJ,远低于标注值,存在虚假标注。2025年5月6日,覃某向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投诉举报书》,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申请奖励。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书后,对该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确有未如实标注营养成分表的行为。同年 5 月 7 日,长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食品公司作出说明,召回不当标注产品并更正案涉产品的营养成分标注。同年5月9日和13日,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关于覃某投诉举报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腊肉”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问题的回复》,决定对覃某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不予奖励。覃某不服该回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回复,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给予奖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覃某自认已食用案涉“腊排骨”产品,经过查询类案,发现覃某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分别向多家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其中民事案件的被告分别为多家食品有限公司、行政案件被告均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某政府。
经查,覃某此前在全国各地有投诉举报行为,投诉举报主要为食品标签,投诉举报书中载明“为民事诉讼搜集证据材料”。覃某陈述其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责任,更是义务,食品生产厂家需守法生产,接受监督。覃某提起涉案举报、投诉事项,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答复和决定未对覃某自身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故覃某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且覃某超出正常限度就食品能量值标注等问题在多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继而提起诉讼,企图以此获得经济利益,法院认定覃某投诉举报行为系名为维权、实为牟利的职业打假行为,判决驳回覃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产品质量安全,尤其是食品药品安全,关系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关乎经济和就业。我们既要坚决打击制假售假,鼓励社会监督,也要保护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本案法院否定覃某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旨在维护企业安定经营的营商环境,让市场监管力量能集中在更重要的领域。这一裁判结果为全社会提供了指引,公民应合理监督,不能滥用投诉权利牟利,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浪费行政资源。企业必须诚信经营,提供优质产品。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检查,高效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最终形成企业健康发展、人民放心消费的共赢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