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闯祸,孰之过

来源: 长阳法院办公室 时间:2022-11-27 08: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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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狗是看家护院的一把好手。在城市,也有越来越多的人饲养狗作为紧张生活中的调味剂。但由于饲养人的看管不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时有发生。近日,长阳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狗追人致人受伤案件。

 

2021年6月18日,吴某驾驶摩托车载乘同组村民覃某,途经张某夫妇建造的养鸡场时,被养鸡场里一只未拴绳的大狗窜出追赶,吴某在躲闪时连人带车摔倒受伤。吴某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吴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两处关节损伤,均构成十级伤残。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只好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张某夫妇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对方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2022年9月,执行法官接手此案后,了解到吴某急需赔偿用于支付二次手术的费用,便第一时间与张某夫妇取得联系。起初,张某夫妇坚持认为自身没有过错,并称不是自家的狗致人受伤,拒不支付任何费用。

为有效化解纠纷,执行法官步履不停。一边多次向张某夫妇进行释法说理,让张某夫妇逐渐明白,因看管不善导致吴某受伤,应当赔偿吴某的损失。

 

另一边,执行法官联合镇政府、镇派出所、村委会等多方调解力量共同化解纠纷。组织双方进行了3次座谈,在赔偿数额上多次协商。11月23日,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场一次性付清赔偿款,矛盾得以化解。

 

《民法典》对文明饲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我县已发布《关于加强长阳城区文明养犬管理的通告》。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动物饲养人,在享受动物陪伴带来快乐以及看家护院的同时,还要负担起相应的责任,加强对动物的看护和管理,文明饲养。

 

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一千二百五十一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