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法发〔2016〕7号)、《2016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法办[2016]39号)、《关于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及执行约谈机制的通知》(法办[2016]4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在全省法院建立执行约谈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省各级法院均设立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约谈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组组长、政治部(处)主任、执行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政治部(处)、执行局、纪检监察室。
高、中级法院设立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执行局综合部门兼任,负责执行约谈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执行局局长兼任。
二、约谈对象为各中级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和执行部门有关负责人。
涉及各中级法院辖区基层法院具体执行案件的,一并约谈基层法院院长,或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局局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一)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显示中级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超期执行案件数超过已受理案件比例5%的。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比例明显落后于全省水平的。
(三)在执案件中,经查实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为等严重消极执行问题的。
(四)最高法院挂牌督办的涉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无正当理由超期未采取有效息诉罢访措施的。
(五)重大涉执行来省群体上访,或缠访、闹访案件反映辖区内违法执行问题突出,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对最高法院、省法院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监督、督办案件,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七)对最高法院、省法院部署的重点执行工作、专项工作等不予落实或者落实情况未达到要求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四、约谈工作由高、中级法院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本院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约谈工作需提请本院政治部(处)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室共同实施的,提前就约谈事项进行沟通、会商。
五、执行约谈工作依照如下程序开展: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履行执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专门提出约谈建议及负责组织约谈领导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或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经批准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拟约谈对象书面发出正式《预约谈通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并明确整改不落实将予以约谈。《预约谈通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备查。
(三)拟约谈对象收到《预约谈通知》后,未能落实整改要求且无合理解释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向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启动约谈程序。
(四)《约谈通知》于约谈前七个工作日发出,告知约谈对象关于约谈的事由、方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
(五)约谈过程中,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事由和目的,提出处理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及时限,由约谈对象对落实处理意见、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六)约谈结束后,制作约谈纪要,主要内容包括约谈事由、处理意见、整改要求及时限等;
(七)约谈纪要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以执行局文件正式印发约谈对象,抄送约谈对象同级法院。
六、省法院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指导全省法院约谈对象落实约谈纪要确定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并将落实情况报告省法院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或最高法院执行局。
七、对按期落实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的,不再处理。
对超期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向约谈对象所在法院党组通报。
(二)向约谈对象所在法院政治部(处)通报情况,并提出取消评先评优的建议。
(三)向全省法院通报。
(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相应的扣分。
(五)涉嫌违法违纪的,交约谈对象所在法院纪检监察室处理,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的建议。
八、全省各级法院执行约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执行约谈机制的领导、宣传工作,确保全省执行法官、执行干警掌握执行约谈规定内容,自觉发现、纠正执行履职中存在的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问题。
九、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