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映清江·“清禾” | 长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出(2024)鄂0528民保令1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法律之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决向家暴说“不”。
张三为发泄个人情绪,以管教女儿小张(10岁)教育学习之名,经常对小张实施殴打、体罚等行为,造成小张身上多处瘀伤,甚至致小张头部右侧头发脱落,使小张身心遭受严重创伤。张三对小张的行为已经严重超出了正常的家庭教育的范畴,为保护小张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张三对小张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张三骚扰、跟踪、接触小张。本裁定至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本院依法向张三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告诫其若违反禁令,本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以保障小张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依靠,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有些父母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虎爸狼妈”式教育,孩子稍没做好就破口大骂,甚至拳打脚踢,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甚至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家暴不是家务事,发生家暴一定要向多方求助,向家暴说“不”!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更是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以法之名,护“禾”成长,长阳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永远在路上!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