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拴绳的代价,谁来买单?
曹某家住在公路边,因看家需要,养有一只小狗。为了让小狗活动自由,曹某未给小狗拴绳。张某自驾前往景区游玩,行驶至上坡路段时,该小狗突然从家里窜出,车辆来不及避让,不幸将小狗撞飞。事发后,张某将小狗紧急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后因腿部骨折又送至宜昌宠物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共计产生救治费6000余元。双方纠纷经私下协商未果,小狗的主人曹某向长阳法院提起诉讼。
狗是具有较强攻击性的动物,应提倡依法、文明养犬,遵守相关行为规范。本案中,曹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未给小狗拴狗绳,任由小狗在道路上随意穿行,疏于对家养小狗的管理,导致小狗横穿马路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且曹某未办理养犬证等有关证件,曹某存在一定过错。
而张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车辆上坡起步时未能仔细观察周边路况,未及时发现路边窜出的小狗,系未尽到安全驾驶、审慎观察的义务,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双方均应在自身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终,该案经调解,张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曹某经济损失3000元。
自由和责任是对等的。犬只饲养人在照顾犬只的同时,也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犬只,使之处于自己的有效监管之下,避免犬只伤人,亦避免犬只受到伤害;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面对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加,在行车时一定要降低车速,多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避免事故发生。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地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共建和谐宜居的美好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