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桥上摇摆“嗨”,摔落河道谁之过?
近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景区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明确双方责任,为文旅行业安全发展及游客自身防护敲响警钟。
伴随着欢快动感的音乐,游客们三五成群地走上网红摇摆桥,晃晃悠悠、前仰后合。尽管不时有人险些从桥上跌落,但这份惊险与刺激让桥上笑声不断,桥下的看客也个个喜笑颜开,场面其乐融融。
被这魔性的摇摆节奏所吸引,张女士也迫不及待地加入体验队伍。然而,在参与景区网红摇摆桥项目时,他不慎从桥上摔落到桥下的河道中,导致左脚踝三处骨折。受伤后,张女士支付了医疗费、复查费等各项费用。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与景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女士将景区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景区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双方对损害后果的过错比例应如何划分。
原告张女士主张,景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未能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应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景区经营者则辩称,其已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设置安全须知提示牌、配备安全帽、安排专人值守、定期清理河道等。同时认为,张女士自身未遵守游玩规则。事发时,桥上仅张女士一人在游玩,景区工作人员曾提醒其放慢节奏,但张女士未予听从,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张女士患有高血压,本就不适宜参加网红桥项目。
长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方面,网红摇摆桥作为无护栏的吊桥,具有一定危险性。景区虽设置了安全提示,但提示内容不足以使游客充分认知可能面临的跌落、摔伤等风险。同时,桥下作为自然水域河道,景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铺设防护设施,未能有效减轻游客摔落后的受伤风险。综上,景区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属于该项目禁忌人群仍主动参与;且在工作人员提醒后,仍持续进行危险的摇晃行为。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景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行承担50%的责任。最终判决景区经营者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张女士已收到赔偿款。
随着文旅产业的发展,网红游乐项目日益增多,在招揽游客、带来新奇体验的同时,也潜藏着安全隐患。本案的审结,既明确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也警示广大游客,游玩时务必将自身安全放在首位。同时,提醒各景区经营者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完善安全防护措施,细化安全提示内容,加强现场值守和安全劝导,全力为游客营造安全的游玩环境,推动文旅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