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非法持枪案 共同缔造法治乡村

——长阳法院巡回审判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

来源: 长阳法院办公室 时间:2022-12-01 09: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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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长阳法院刑事审判庭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贺家坪派出所,把一起涉枪案件的庭审现场搬到了贺家坪镇七里坪村,村干部及周边群众旁听了庭审,让庭审现场变成“普法课堂”。

据了解,此案被告人李某伍、李某元是同胞兄弟,早年间曾随父辈习得制造土铳和“赶仗”技能,多年前制造有四支土铳放置于家中,但一直未办理持枪证明。二人长年在家务农,因野猪泛滥,不时毁坏二人田地庄稼,二人遂用土铳驱赶野猪以及“赶仗”。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二人家中查获四只土铳,经鉴定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伍、李某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二被告人非法持有非制式火铳类枪支的目的是为了狩猎和方便生产生活,且未造成现实社会危害后果,综合案情和被告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二被告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罪,服从判决。

 

长阳法院将普法宣传阵地前移,把巡回法庭开到群众家门口。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让群众现场聆听,当场受教育,起到了“审理一案 教育一方”的作用,推动平安法治建设理念在村组落地生根,和群众一起共同缔造法治乡村。

法官郑重告诫: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均属违法。国家一向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公安机关也已开展了多轮缉枪治爆专项行动,若仍有私藏枪支的,必须尽快上缴于当地公安机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等达到一定数量,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