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包天伪造证据,罚!
近日,我院在办理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被告曹某某提交的重要证据复印件被法官发现疑点,要求其提供原件核对时,曹某某又先后两次提交伪造的证据。我院对被告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给予五万元的处罚。
案件回顾:
2017年5月10日,原告叶某与被告曹某某、第三人朱某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叶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850万元,委托曹某某代持510万元,委托朱某某代持340万元,股份实际所有人为叶某,股份产生的收益属叶某所有。同日,叶某与曹某某、朱某某分别签订《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叶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51%的股权共510万元转让给曹某某,将34%的股权共340万元转让给朱某某,受让人在合同签订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转让金。后因曹某某在代持期间越权处理公司事务等原因,叶某要求曹某某返还股权,曹某某以其支付了股权转让对价为由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叶某诉至法院。
庭审时,被告曹某某辩称双方是真实的股权转让合同,其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对价510万元,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该清单显示有2017年5月13日转款记录。
原告叶某称从未收到该笔转账,也提供了一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经核对,确实无上述510万元转账。
法官通知被告曹某某提交原件核对,其第二次提交了加盖有红色印章的原件,内容与第一次提交的一致。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专门到我县建设银行调取了交易明细清单,结果与原告提交的一致,遂再次通知被告提交了为期一年的交易清单,并明确告知其提供虚假证据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曹某某邮寄了原件,结果与第一、二次一致。
同一个银行同一个账号的出入账,居然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承办法官专程至武汉,到被告打印清单所在银行进行了司法查询。至此,真相大白。被告曹某某提交的银行交易清单全部系伪造。
在证据面前,被告终于承认其伪造证据的事实,写下了检讨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逃避债务,先后三次伪造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对曹某某罚款50000元。被告未申请复议,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但仍有少数当事人为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铤而走险,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据、指使证人做虚假证言等,阻碍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人民法院对该类行为绝不姑息,定会严惩,轻则罚款,重则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条链接:
【伪造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