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车疾驰连撞两车!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手段
近日,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长阳首例强制医疗案件,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金某予以强制医疗。
案件详情
2023年2月8日凌晨1时30分左右,金某乘车由安徽老家前往成都,到达沪渝高速公路高家堰服务区后因车费问题在服务区滞留。
凌晨5时左右,金某发现杨某、李某夫妻二人驾驶车辆驶入并停放于该服务区。当李某返回车辆时,金某便尾随上前,趁李某携带的车钥匙与车辆感应时,上前推开李某进入车辆驾驶室并启动车辆。李某随即高声呼喊,闻讯赶来的杨某试图将金某拉下车,金某推开杨某后强行驶离现场。
金某驾驶该车辆在沪渝高速公路上疾驰,与另外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仍未停车,直至巴东县野三关镇路段,向在路边拦截的民警投案自首。
2023年3月10日,经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期间处于发病期,对抢夺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其监护人不能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在其疾病期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财产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遂作出对被申请人金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因金某现有财产不足以赔偿其造成的损失,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同时,组织金某的家属代表与三名车主就车辆损失赔偿进行了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
该案是长阳法院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决定对金某予以强制医疗,通过对金某进行约束和治疗,保障了精神病患者能够接受基本医疗,维护了社会平安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
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该法的第五编第四章。这是我国刑诉法第一次对强制医疗程序予以专门规定。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暴力行为”是指以人身、财产等为侵害目标,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定程序鉴定”,是指对精神病人的鉴定应当由符合条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对于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应当对其进行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