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虚拟货币“理财”?小心触犯刑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急剧膨胀,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目光,掀起了虚拟货币的投资炒币热潮。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交易快捷、国际化等特点,这种新型支付结算的方式也为一些传统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手段。
近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投资虚拟货币交易为手段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23年6月,被告人付某在明知有他人进行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与被告人易某某商定以取现换U币的方式洗钱牟利。付某负责换取U币和联络上线,易某某负责邀约人员投资购买U币和充当取现手。
易某某以购买虚拟币投资理财为由,邀约被告人张某等人赚“快钱”,12名被告人共出资112万元用于购买U币。付某等多名被告人在银行账户多次被止付、冻结的情况下,通过利用U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采取线下支付、收款后迅速转账或提现的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的买卖交易,从而协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资金。
付某团伙从收取的涉诈资金中扣除1.3%作为获利,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2023年6月底至2023年7底,仅一个月的时间,付某团伙12名成员共获利33937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易某某等人明知是诈骗犯罪资金,仍以共同出资通过虚拟币交易和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资金并取现的方式予以转移,对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依法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付某负责换取U币、联络上线,易某某负责邀约人员投资、归拢资金并提供银行卡取现,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该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其余被告人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所有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付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若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