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之深,道需正

作者: 田雪萍来源: 龙舟坪法庭 时间:2024-08-26 16:03:55

父母之爱子

则为之计深远

爱之深

亦需爱之有道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发布《保护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以案例提醒父母

爱之深

道需正

为人父母

要用正确的方式去表达我们的爱

让孩子在爱与关怀中健康成长

 

一、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暴力说“不”——申请人格权保护禁令案例

小张系张三(男)、李四(女)婚生女,年仅10岁。张三、李四离婚后,小张在跟随张三生活期间,张三以教育为名动辄对小张进行殴打、辱骂,致使小张头部右侧头发脱落。张三长期持续性的对小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影响了小张身心的健康成长,经其母亲李四多次与张三沟通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长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张三涉嫌虐待小张一案,经本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查证属实,现已移送本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公安机关侦查情况,小张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长阳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张三对申请人小张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张三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小张。

很多父母都将“棍棒底下出孝子”奉为圭臬,但正是这一说法让部分人借管教孩子的名义行家暴之实。在很多人的眼中,父母管教孩子都是自家的家务事,往往因此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长阳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不仅是对当事人张三的一种处罚,也是告诫民众在家庭教育中,教育孩子要注意方式方法,更是彰显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对构建儿童友好城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态度和决心。本案的裁判,告诉了人们《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适用于夫妻、恋人等成年人之间,更是对父母变相体罚、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惩治,也是法院用实际行动对家庭暴力说“不”。

 

二、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周某某诉覃某某离婚案例

周某某(女)与覃某某于2006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6日生育女儿。周某某在妊娠期间因产后抑郁被宜昌市优抚医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经过治疗于2022年3月3日痊愈。女儿出生后,由周的母亲代为照料。覃某某性格暴躁,曾于2024年2月11日因殴打周某某母亲被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在周某某生病期间,覃某某未担负起父亲的职责,对女儿照顾不周;周某某痊愈后,二人也时常发生争执,故周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覃某某离婚及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女。

家事案件,调解优先。鉴于周某某有精神病史、覃某某有家暴史,承办法官在收到该案时,及时与双方进行了沟通,希望二人能妥善处理婚生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综合考量二人的情况判断婚生女跟谁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并向二人送达了宜昌市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覃某某起初不同意女儿由周某某抚养,并扬言“如果周某某要离婚,就让她再也见不到女儿”,承办人对其偏激言语进行了训诫和教育,后经承办人反复调解劝说,基于孩子一直由周某某母亲代为照顾,覃某某最终同意女儿跟随周某某生活,并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孩子作为父母爱情的结晶,在父母二人面临分开的岔路口时,不应作为彼此泄愤较劲的工具,而要充分考虑其拥有独立的人格,为其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也要做好当事人情绪激愤、对立情绪严重时的调解员作用,唤醒双方当事人对子女的关爱之心,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问题中子女的抚养问题。向当事人送达《关爱未成人提示书》正是将离婚案件中容易忽视的未成年人教育问题摆到审判桌上,告诫当事人虽然婚姻关系解除,但亲子血缘关系依旧存在,父母双方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仍旧具有教育、督导之责。在父母离婚后,子女成为两不管的事件多发的情形下,法院发出《关爱未成人提示书》是应有之义,必有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