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证半年起诉离婚,20万元彩礼要返还吗?

来源: 资丘法庭 时间:2024-03-01 14:58:22

你认为彩礼是衡量爱情和婚姻的“筹码”吗?

你认为给过的彩礼应该返还吗?

你是否正面临彩礼引发的纠纷?

 微信图片_20240301135411.jpg

2月2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资丘人民法庭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案件。

2023年,李某和余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结婚前李某向余某给付了20万元彩礼。婚后二人常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24年初,李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余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返还彩礼。    因案涉彩礼金额较大,法官积极提前介入,多次前往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为后续案件调解工作做铺垫。

2月29日,法官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以拉家常的方式,在聊天中推进化解此次纠纷,让双方家长从剑拔弩张到心平气和,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返还彩礼16万元。法官现场电话联系李某、余某,均表示同意离婚,便当场立案、线上签订调解协议。目前,余某已退还16万元彩礼钱。

调解结束后,双方家长一致认为,“我们都是一个村的人,没得缘分结为亲家,但也不能结成冤家”,给这起婚姻纠纷画上了句号。

资丘人民法庭立足乡俗民情,坚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通过案件调解,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既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考虑高额彩礼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的生活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让大家理性对待彩礼给付,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

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籍,也有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影响家庭和谐。适婚青年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