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也要“共享”?
今天,
让我们和法官一起聊聊,
夫妻债务“共享”的事儿
案例一 夫妻本是连理枝,债务也要“共享”?
长阳法院受理某银行诉被告向某及其妻子李某的信用卡纠纷一案,银行诉请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及透支利息、违约金。
经了解,丈夫向某长期外出务工,妻子李某常年在乡下老家居住,双方虽结婚多年并未生育子女,但原告提交的银行卡流水等证据显示,向某领用信用卡后在宾馆、黄金店、童装店、建材市场等地消费使用。
结合本案两被告的生活状况和信用卡消费使用记录,信用卡流水中支出场所不宜作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的认定依据,故原告对被告妻子李某提出的诉讼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之间,你耕田来我织布,是神仙羡慕的好眷侣,但一方追求个人享乐,将家庭责任抛之脑后,理应由自己埋单。
案例二 夫妻本是同林鸟,债务理应共同还
被告王某、徐某(系夫妻关系)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中载明借款用途为养殖,被告徐某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在《个人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与被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借款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故案涉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被告徐某与被告王某共同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夫妻之间,为柴米油盐酱醋茶,共同打拼幸福生活,理应荣辱与共、责任共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