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保卫疆土,我守护正义
退役军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退役军人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强军兴军事业。那么,当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案情概述:
近日,在长阳法院审结生效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李某是一名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曾因战、因公受伤,并取得了残疾军人证。2013年李某入职某用人单位工作。在工作期间,李某因服役所受旧伤复发,不得不暂停工作住院治疗,休息时间长达一年多。之后李某被长阳县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其与该用人单位就旧伤复发期间的工资待遇、护理费等问题产生纠纷,经过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同时起诉至法院。
长阳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该用人单位支付李某工资待遇、护理费等合计189352元。
目前李某已顺利拿到用人单位支付的款项,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保障。
法官说法:
1.作为一名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受伤,并取得残疾军人证,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这种情况属于视同工伤,可以向相关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并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例如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如果退役军人的旧伤治疗后又复发,还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3、如果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怎么办?
答:可以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等部门寻求法律援助,也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寄语: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今后的工作中,长阳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公正处理涉军维权案件,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