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建立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指导意见

来源: 长阳法院 时间:2023-10-11 14:31:56

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办案质效,缩短审理时限,及时化解矛盾,规范在诉前调解阶段开展司法鉴定委托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长阳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诉前鉴定是诉前调解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不属于人民法院法定职责内的活动,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需在诉前调解的基础上由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引导并自愿开展。

第二条 诉前鉴定与诉中鉴定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下列案件有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原则上应在诉前阶段先行组织鉴定: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劳务合同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租赁合同纠纷;

() 涉及共有物分割的纠纷;

(十一) 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三条 对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成立诉前调解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1名专业调解员、1名立案庭调解法官、1名审判业务庭法官组成,对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调解工作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聘请技术专家参与调解。

调解法官任组长负责诉前调解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审判业务部门法官作为调解不成转正式立案后的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所涉及鉴定事项,调解员负责对鉴定前置案件进行初步筛选并参与全流程调解工作。

第四条 接到当事人诉讼请求后,立案庭以收案年度+法院代字+案件类型+诉前调+案件编号编立案号并分配诉前调解工作组开展为期30日的诉前调解工作,诉前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调解工作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调解工作组在调解过程中认为有必要鉴定的事项,应当指导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诉前鉴定申请。

第六条 诉前鉴定工作由司法鉴定部门统一对外委托、跟踪督办,对外委托以诉前调字号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移送鉴定材料、办理相关手续。鉴定机构选任方式参照诉中鉴定程序实施。当事人提出诉前鉴定申请后,调解工作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指导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鉴定项目并制作诉前鉴定笔录,由调解工作组中的审判业务庭法官指导审查后将鉴定材料移送司法鉴定部门。

诉前鉴定证据材料的认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实施。

第七条 鉴定机构未在5日内明确是否受理委托的,按照预先确定的委托顺序另行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同意受理的,在收到缴费通知书起由调解工作组通知鉴定申请方7个工作日内预交鉴定费。

调解工作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按期预交鉴定费的后果,诉前鉴定终止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五条落实。

第八条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司法鉴定部门按照一般案件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60个工作日的期限向鉴定机构送达委托书,上述工作时间自调解工作组移交材料齐全且当事人已预交委托费用开始,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委托结论之日止。委托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提取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第九条 司法鉴定部门对超出委托期限未出具结论的委托机构每15日书面发函催办一次,两次函询后仍无法完成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更换委托机构或终止诉前鉴定程序。

第十条 调解工作组在收到鉴定报告3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提交书面异议的,司法鉴定部门通知委托机构在5

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解释、说明或补充。

第十一条 调解工作组依据委托鉴定结论依旧无法达成调解的,立案庭自调解期满7日内依法予以立案,案件由调解工作组中的审判业务庭法官继续承办。

对调解成功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的,计为调解工作组中审判业务庭法官的年终结案数量。

第十二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 诉前鉴定意见仅限于解决本次纠纷的调解、和解、诉讼活动使用。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司法鉴定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