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禁毒宣传月
长阳法院发出首份涉毒犯罪司法建议书
为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民禁毒意识,近日,长阳法院针对一起贩卖毒品案反映出的行业监管方面的问题,向相关医疗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这是长阳法院发出的首份涉毒犯罪司法建议书。
被告人胡某某在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期间,采用口含的方式将少量美沙酮溶液带出某医疗机构,吐到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瓶内,供自己服用和贩卖。2022年5月至6月,胡某某先后2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少量美沙酮溶液,合计约210毫升,非法牟利700元。
受治者将美沙酮带出医疗机构贩卖,反映出用药单位在管理、宣传等方面存在漏洞,为此,长阳法院向宜昌市疾控中心作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受治者用药实施动态管理,并严格落实日常服用的管理规定。同时,要加强医护人员培训,强化对受治者的宣传教育,及时查漏补缺,规范工作流程,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近年来,频频发生吸毒者将美沙酮带出贩卖的案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美沙酮是一种阿片受体激动剂,具有作用时间较长、不易产生耐受性、药物依赖性低的特点,因此常被作为吸毒者的依赖脱毒和替代维持治疗药物使用,颇受一些吸毒者的青睐。
美沙酮早在1996年就被卫生部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之中,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美沙酮二百克至一千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达到一千克以上的,则应当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大。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受治者应当珍惜治疗机会,遵循国家规定,合法规范用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美沙酮达到一定数量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