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现场放流!”

长阳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
来源: 长阳法院公众号 时间:2020-06-04 08:56:42

6月4日,长阳土家族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童某某、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童某某提供逆变器和鱼舀子,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电瓶,二被告人自行组装电捕鱼器,于2019年7月30日晚9时驾船到长阳县渔峡口镇王家湾码头附近水域实施电捕鱼。二被告人当晚被县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桂鱼三条、黄颡鱼一条,共计约一斤;查获二被告人用于电捕鱼的工具数件。同时查明,被告人童某某、黄某某实施电捕鱼的本县渔峡口镇招徕河村招徕河水域位于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保护区水域自2018年8月1日零时起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经相关部门鉴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鱼类资源正常繁衍,对保护区水域造成次生污染

长阳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的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水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及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的责任。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长阳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童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黄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决二被告人在保护区水域放流100尾10公分左右的白甲鱼;放流5000尾3公分左右的黄颡苗;放流500尾4公分左右的斑鳜苗,由县渔政部门予以监督实施。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领导、自治县政协领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直单位负责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新闻媒体记者与群众代表等数十人到场观摩庭审。  

庭审结束后,全体人员前往大堰乡参加长阳清江库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司法修复增殖放流启动仪式。本案被告人童某某、黄某某在渔政部门监督下现场放流。部分庭审观摩人员参加公益性鱼苗放流活动。随着一尾尾鱼苗涌入清江,该案圆满完结。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宣判,现场放流,彰显了法院守卫绿水青山,共建美丽家园的责任担当,有力的响应了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暨世界环境日专题活动。长阳法院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助力共建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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