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时意外撞伤,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吗?

来源: 审管办 时间:2023-10-10 14:44:14

刚刚落下帷幕的杭州亚运会,中国游泳队以28金破纪录收官,创造出新的历史最好成绩。游泳,作为一种全身性的有氧运动,受到越来越多群众的欢迎和喜爱,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游泳中不慎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游泳中意外受伤能否适用《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

在长阳法院审结生效的一起因游泳碰撞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被告在同一游泳馆进行游泳运动,双方既非竞争关系也非合作关系,在行动上无联络意思表示,故不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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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撞伤  不慎骨折

2022年某日下午,小张在某游泳馆内游自由泳时,不慎与同在一条泳道相向而游的小美发生肢体碰撞。

两人交互时,小美带着脚蹼向左逐渐倾斜后撞上小张,这次意外导致小美左侧第3肋肋骨骨折。为此,小美事后到医院进行诊疗,并住院治疗。

就事故责任,双方始终争执不下,后小美将小张和游泳馆一同诉至法院。

 

事故责任  各执一词

覃某认为,自己在游泳馆练习游泳过程中,与陈某发生碰撞,导致肋骨骨折。游泳馆作为场馆经营者,未及时发现泳池内发生碰撞事故,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起诉要求陈某承担其全部损失,游泳馆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陈某则辩称,本案应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其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担责。事发时自己在泳道上笔直、正常地进行自由泳,覃某带着脚蹼从左斜方撞来,泳速增快,客观上造成了自己无法合理预判、及时避险的可能。故覃某系因自身操作失误引发受伤,无权要求其赔偿。

游泳馆也辩称,其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所提供的设备设施完善、标识清晰。游泳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很正常,覃某与陈某二人意外碰撞后,双方继续在泳池内游泳,未向场馆工作人员反映有受伤情况。事后覃某称自己被撞伤,场馆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处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过错  比例担责

长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美、被告小张在同一泳道内相向而游,都有避让对方的注意义务,原告小美在向前游泳的过程中偏离方向,没有避让对方,是造成原、被告相撞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小美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小张没有避让对方,造成原、被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游泳馆对所属游泳馆的会员,在空间小、人员多的泳池内不按规则游泳,偏离方向游泳易与他人发生碰撞没有及时发现,未予以提醒、纠正,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长阳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小美承担60%的责任,小张承担30%的责任,共计4100余元,游泳馆承担10%的责任,共计1300余元。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参与者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风险、损害或事故,仍自愿为此行为并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关于陈某提出的“自甘风险”原则的抗辩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游泳馆是为公众提供游泳锻炼的一家营利性健身服务场馆,原、被告利用休息时间各自到游泳馆进行游泳锻炼,属于一种个人健身运动,不属于有组织的文体活动。再者,游泳馆的泳池内划分了泳道,游泳者之间各自独立运动,没有对抗性,故本案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