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次责”也需全赔?

作者: 郑艳婷来源: 资丘法庭 时间:2024-09-02 17:16:12

2023年10月,何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对向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何某住院治疗后,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李某未给摩托车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何某诉至法院。

调解中,何某要求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主次责进行全额赔付医疗费等合计12000余元。李某认为其负交通事故是次要责任,不应该全额赔偿,只认可按主次责任比例赔偿,且要求何某赔偿其三轮摩托车修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虽然李某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但交强险是不分主次责任认定,只要是被保险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不管责任大小,在交强险的范围之内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理赔的责任。因李某未购买交强险,李某个人需对伤者何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根据责任认定书划分的主次责予以分摊。

经法官释法明理,李某转变观念,自愿接受调解,何某的医疗费与李某的车辆修理费经抵扣,李某当场支付何某4000元,本案案结事了。

交强险作为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交强险的投保具有强制性,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为车辆购买该保险。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明确,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无论主次责,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这一案例警醒我们,投保交强险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每位车主应尽的责任。它不仅能够在意外发生时减轻您的经济负担,也是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基本尊重和保护。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广大车主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务必及时投保交强险,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表现。